第一章
第一条 组织性质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会是武汉轻工大学党委领武汉轻工大学学生会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学校党委和行政机构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努力为同学全面发展而服务。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五)加强和发展同各高校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第四条 在校所有具有武汉工业学院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兼任学生会职务的老师享有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的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任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维护本会荣誉和利益。
第七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武汉工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代表大会每二至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学生会民主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报告工作;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本会的章程;
(四)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武汉工业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由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
(一) 全校学生代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 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 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四)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有关工作;
(五) 审查和监督(校)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委员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决议,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 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
(三) 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 建议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 领导和组织全校性某些学生活动;
(六) 领导、协调督促各院(系)学生会的工作;
(七) 监督、考查、评估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的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并建议对各院(系)学生会主席进行任免;
(八) 向学校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在职期间,原则上为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校学生会和各院(系)学生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干部,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同级学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同级党、团组织批准,可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校学生会备案。
第四章院(系)学生会
第十六条 各院(系)学生会由院(系)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在院(系)党总支领导和分团委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学生会领导。
第十七条 基层学生委员会由各院(系)学生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学生会批准备案。在各院(系)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基层学生会的调整必须报学生会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各院(系)学生会要认真贯彻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校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院(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或合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十九条 班委会选举产生工作由各院(系)学生会主持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规校纪,能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对校学生会干部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院(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武汉各院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